海口修改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住房补贴将直拨最低收入家庭
海口对现行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取消了申领补贴路上的“三道坎”,并于昨天通过了政府常务会审议。由此,海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领住房补贴手续大为简化。
作为廉租房配套制度,海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去年10月出台实施。但由于办理程序较为烦琐,不便领取补贴,困难家庭申请的热情并不高。海口市政府决定修改实施细则。
修改一提交材料不再需房屋租赁合同
今后,海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时,不再需要提交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住房租赁意向书或房屋租赁合同书。
只需提交如下资料即可: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所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并经区民政部门审查及相关证明;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簿;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或申请人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有关人士解释,申请人可以领取住房补贴后再到市场上租赁自住房,也可在租赁自住房后再申请租赁补贴。
修改二房屋租赁证可事后申办
这次修改还删除了原规定中“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与房屋出租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的条款。
有关人士表示,国家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法规或政策,对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及领取房屋租赁证已有规定。因此为了方便市民申领租赁补贴,在市民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时,不再对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办理租赁证作强制性规定。申请人可在租赁自住房后,按有关规定作事后申办手续。
修改三补贴资金将直接拨付申请人
原实施细则规定,对已核准核发住房补贴的家庭,由区房产部门从区级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中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而据新规,上述补贴资金将直接拨付给申请人,再由其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有关人士解释,将补贴直接拨付给房屋出租人冲减租金,在实际中操作难度较大。改为直接拨付给申请人,再由其用于支付房屋租金简单易行,也符合广大申请人的意愿。(卓上雄)
椰城低收入家庭住房难有望解决
住房困难户年底前纳入廉租保障范围
海口市政府常务会昨天审议通过的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就加快廉租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等问题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措施。
廉租房要纳入住房发展规划
海口将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海口“十一五”住房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将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扩大保障范围提高标准
意见提出,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范围,并提高保障标准。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住房补贴,将实行动态管理。
在今年年底前,要将符合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廉租住房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基本纳入保障范围。到2011年底前,海口市廉租住房保证的总户数,要达到符合条件需要保障总户数的95%以上。
增加廉租住房供应
据该意见,海口将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造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内,鼓励开发企业在经济适用房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需求,按计划安排增加一定量的廉租住房房源。
建设用地供应有保证
相应的,海口将继续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该意见要求市国土部门要根据海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编制用地计划,纳入市政府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
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同时,海口将把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市、区两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加强及规范对廉租住房资金的收集及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统一归口对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管理。
据要求,海口市财政部门将制定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及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可享政策扶持
该意见提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旧住宅小区整治、旧城区(城中村)及直管公房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资金。
对于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府给予相关的政策扶持。(卓上雄)
海口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最高者每年可增加抚恤金4260元
海口市政府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这次调整将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同时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调整后,在海口现有的590名伤残军人等人员中,每人每年最高可增加抚恤金4260元,最低增加抚恤金640元。城镇烈属定期抚恤金从每月475元增加到每月500元,即月增加25元;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从每月425元增加到450元,即月增加25元;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从每月405元增加到425元,即月增加20元。
对于海口的农村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和在乡老复员军人,考虑目前其补助标准已经高于现行国家标准,此次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0元。(卓上雄)